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8-08 17:30 浏览量:52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1970年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温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朱某某货款XXXXX元。
二、朱某某与温某某夫妻及其所在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清结,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保全费XXXX元,由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温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楼 淑 馨
审 判 员 黄 玉 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项 蓓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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