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9 17:31 浏览量:396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沪0107民初1998X号
原告:某某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某某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卡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某某婚庆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犯原告某某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红X印》(作品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5-F-某某号)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某某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某卡片(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Y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某某卡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17年9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严某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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